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1年)的租賃。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zhí)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xù)租、終止租賃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即使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也不屬于短期租賃。
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采用簡化會計處理的選擇。如果承租人對某類租賃資產作出了簡化會計處理的選擇,未來該類資產下所有的短期租賃都應采用簡化會計處理。某類租賃資產是指企業(yè)運營中具有類似性質和用途租的一組租賃資產。
按照簡化會計處理的短期租賃發(fā)生租賃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租賃期發(fā)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重新按照上述原則判斷該項新租賃是否可以選擇簡化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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