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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到期或者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解釋1】(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債權、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不論第三人善意還是惡意,均可撤銷;(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第三人惡意時才可以撤銷。
【解釋2】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5.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jié)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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