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什么
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課稅,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均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課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產權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則不予征稅。具體不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贈與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行為。其中,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qū)促進會,以及經(jīng)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征稅范圍的若干具體規(guī)定:
應征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fā)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tài)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房地產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產權屬變化。
不征或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房地產繼承(無收入);
(2)房地產贈與(有直接親屬、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公益性等范圍限制)(無收入);
(3)房地產出租(權屬未變);
(4)抵押期內的房地產(權屬未變);
(5)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權屬未變);
(6)房地產評估增值;
(7)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無關的重組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產權屬變化。
免征或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經(jīng)當?shù)囟悇諜C關核實;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4)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含20%)的;
(5)個人銷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