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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區(qū)別

2021-11-18 稅務師 1917人瀏覽
老師回答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xié)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一、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現(xiàn)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xiàn)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規(guī)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chuàng)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chuàng)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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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俊偉

稅務師

高頓稅務研究院專家、《稅務師考試做題有套路》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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