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稅負債是指根據應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的金額。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遞延所得稅負債屬于負債類科目。遞延所得稅負債核算企業(yè)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余額在貸方。
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指根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的金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于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所得稅費用”。例如會計折舊小于稅法折舊,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如果產品已經對外銷售了,就會影響利潤,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如果暫時性差異不影響利潤,而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資本公積。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來計量的,公允價值產升高了,會計上調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并確認的資本公積,因為不影響利潤,所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而應該調整資本公積。
2006年新的會計準則中,將原有的“遞延稅款”科目,更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中,因企業(yè)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應確認為商譽,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其計稅基礎為0,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準則中規(guī)定對其不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否則會增加商譽的價值。
例如,A企業(yè)以1000萬元購入B企業(yè)100%的凈資產,該合并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改組條件,購買日B企業(yè)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均為800萬元,計稅基礎為700萬元,則有100萬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假設B企業(yè)的所得稅稅率為30%,則可確認3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賬務處理為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30萬元,借貸方的差額230萬元確認商譽。但實際上A企業(yè)是以1000萬元購入B企業(yè)公允價值為800萬元的凈資產的,也就是說,這一并購行為實際上產生了200萬元的商譽,但因確認了該商譽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使商譽的價值增加了30萬元。若繼續(xù)確認230萬元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9(230×30%)萬元,則會進一步增加商譽的價值,此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69萬元,借貸方的差額269萬元確認商譽。如此往復,商譽的價值會不斷增加。因此,準則規(guī)定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由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予確認。
如,某項資產按會計準則確認的入賬價值為100萬元,按稅法規(guī)定確認的計稅基礎為80萬元,若確認該項遞延所得稅負債20萬元,則其入賬價值應為120萬元,違背了會計準則中的歷史成本原則。
(三)與聯(lián)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不予確認:投資企業(yè)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導致未來期間產生應稅金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出,但若企業(yè)能夠決定這項經濟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時間,甚至可以使該項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內不流出企業(yè),則其就不是企業(yè)的一項不可推卸的責任,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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